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为甲类的传染病,以及虽未列为甲类传染病,但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防治的传染病的疑似病人及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排除是病人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标准支付其被隔离观察或者留验期间的工资。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下列社会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出席乡(镇)、县(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三)依法出庭作证;
(四)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非专职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参加工会活动;
(六)依法参加的其他社会活动。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被判处管制、拘役适用缓刑、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或者被假释、监外执行、取保候审期间,企业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第二十九条 企业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下列税费:
(一)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劳动者应当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四)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企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税费。
第三十条 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经济损失需要赔偿的,企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一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