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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含工业企业集中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重点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酿造和废旧物资加工等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的排污问题。
  1. 坚决纠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2. 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进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依法关闭;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责令停止生产;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对违反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违法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治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重罚,同时追究企业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要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
  各市要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化工、冶炼、造纸、印染和交通(包括在建和已建公路)等行业的建设项目,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告;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
  各市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6月底前报送省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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