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环保优先,按照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国务院七部门《通知》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切实保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认真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
1. 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格执行《
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五部委《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和建筑物组织清理,在建的全部停建,已建的一律关停、拆除或搬迁,有条件的保护区要实施封闭管理;清除一级保护区内所有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禁止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养殖活动。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已完成环保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要求,对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原环保审批机构审核;对二级保护区内超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责令限期达标排放,对治理无望的企业和单位要予以关停搬迁,对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污染物综合排放等级。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需清理、拆除和搬迁的项目要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出具体方案。
2. 继续组织开展环境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查清威胁集中式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对排污企业和污染隐患进行集中整治。重点整治长江、淮河、太湖等重点流域和京杭运河、通榆运河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环境安全隐患,督促有关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到位。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3. 检查化工企业应对突发事故防范环境污染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环境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否有防止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适应应急需要。督促企业完善和提高防范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