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加强海洋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发〔2006〕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本市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九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强化海洋意识,维护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开发海洋资源,实施海洋综合管理,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国务院印发的《全国海洋经济发展纲要》,确立了“发展海洋经济,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
上海作为我国最大的沿海城市,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海洋工作取得了较大成绩。2005年,本市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达到2816亿元。上海国际航运中心洋山深水港区等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6个系统9条国际海底通信光缆和海底输油、输气、输电、输水管道建设以及临海工业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同时,本市海洋工程技术和海底科学研究能力显著提高;海洋资源和环境管理以及环境监测、预报等公益服务水平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但是,在海洋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依法用海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依法用海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防治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工作依然繁重;预防和减轻海洋灾害,保护城市安全的任务依然艰巨。为促进本市海洋经济发展,规范海洋开发活动和秩序,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24号),现就本市加强海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海域管理,依法审批海洋开发活动
(一)进一步完善本市海域使用管理配套制度。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以下简称
《海域法》)和《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市海洋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海域使用权招投标等配套制度,要抓紧制定本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开征海域使用金。
(二)严格依法审批海洋开发活动。严格执行
《海域法》,依法审批用海项目。涉及海域使用的建设项目,审批前应征求海洋管理部门意见。未取得建设项目立项批文的用海项目,海洋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填海项目自竣工之日起3个月内,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凭海域使用权证向市房地资源部门提出国有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土地储备的房地产权证。海域使用审批中要征求利益相关人的意见,协调用海矛盾,解决用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