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而无法清偿的拖欠工程款,原拖欠单位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解决拖欠的工程款。确实无法追偿的,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
3.加大对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督促检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社会投资项目各方签订还款协议并监督执行。对拒不执行清欠政策,在2006年8月底前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单位,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并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将在9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对失信单位在项目审批(核准)、土地供应、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严格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清出市场。
(三)注重解决“隐性拖欠”。各地对排查发现未上网申报拖欠或经举报核实存在的“隐性拖欠”项目纳入重点监控,建立项目还款台帐,按项目制订解决方案和措施,跟踪每一个项目还款计划的制订、资金的筹集以及还款计划的实施,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支持配合司法机关清理拖欠工程款,查处清欠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同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加大拖欠案件的执行力度。对法院在执行中遇到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的,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予以配合。各级人民政府要监督拖欠双方严格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防止在偿还拖欠过程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对发现涉及政府公务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切实解决近年来竣工项目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各地要高度重视2004年以后竣工工程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提出解决办法。对存在质量、合同、结算等纠纷的项目,要引导双方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妥善解决纠纷;对失信违约的市场主体,将其不良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布,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对恶意拖欠或拒不执行清欠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追究其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带头树立诚信政府的良好形象,确保2004年以后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存在拖欠。对政府投资项目存在拖欠工程款2006年底仍未解决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单位的责任。
四、加快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一)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精神,健全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决策规则和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落实资金来源,建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控机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同时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