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的防雷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规范有关单位做好防雷装置的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环节工作。
各级安全监管、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消防安全责任制考核及安全生产评估考核体系。要经常与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防雷安全工作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做好督促整改、检查落实工作。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支持防雷减灾项目立项工作;各级财政、信息化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共服务项目投资时,要考虑防雷设施的建设。
各级科技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各级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气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种防雷产品质量的管理和监督,加大对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
市房管、通信、石油化工、交通、金融、广播电视、文物、医疗卫生、教育、旅游等重点行业的主管部门,要在气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强对系统内各有关单位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管,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高层建(构)筑物、计算机信息系统、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督促防雷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要求,落实各项防雷安全措施,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
四、科学防雷,认真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防雷技术等知识的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防雷管理人员和防雷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防雷安全培训。
气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发生时空规律的研究与灾害风险评估,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防御规划。各单位要加强雷击事件多发区及重点防雷单位的防雷装置建设。
五、加强执法监督,依法严肃查处防雷违法行为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加大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坚决纠正和查处影响防雷安全的违规、违法行为,确保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工作得到有效落实。对非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以及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单位,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对不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不按规定申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跟踪、竣工、定期检测,以及防雷装置存在严重隐患的单位,必须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采取整改措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对因玩忽职守造成雷击火灾、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