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济南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九条 志愿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
  (二)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不得损害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四)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志愿服务对象的捐赠;
  (五)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营利性活动;
  (六)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条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参加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培训;
  (三)对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进行监督;
  (四)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
  (五)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
  (六)自愿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申请加入志愿服务组织成为志愿者,需经其监护人同意。
  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需经其监护人同意,并在成年人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章 志愿服务组织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法办理,并应当向所在地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备案,接受其指导。
  市和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告志愿服务组织的名称、住所、服务范围以及设立、变更、注销情况。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可以申请加入从事志愿服务的社会团体,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四条 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措施和制度;
  (二)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指导、管理、监督和表彰;
  (三)制定志愿服务计划,组织、协调志愿服务活动;
  (四)接受、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的资金、物资;
  (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宣传、合作与交流。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向社会公告招募人数、条件,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培训使用,管理考核等必要事项。
  第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安排志愿者从事与其年龄、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