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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通知
(渝经法规〔2006〕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经委(经贸委、计经委、企业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我委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重庆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业行政执法的监督,保障工业经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重庆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监督,是指重庆市经济委员会(简称市经委)对本委行政执法机构、区县(自治县、市)工业行政执法机构、委托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评议、督促、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 市经委负责对本委和区县(自治县、市)相关工业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市经委执法监督机构是负责工业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机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相关工业行政执法。

  第四条 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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