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 依据人口结构情况,教育设施千人座位数有所调整,人口出生率按6‰计,并考虑外来人口因素,学生数量基本持平。但考虑到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按教委新的办学标准进行核算,中、小学每个学生的建筑面积比“02指标”有了较大的提高,中学每学生建筑面积从平均9㎡提高到12.5 ㎡,小学每学生建筑面积从平均6.8㎡提高到10.5 ㎡。为节约用地,每个学生的用地面积维持“02指标”,中、小学的容积率有所提高,从“02指标”的0.5提高到0.66-0.78不等。
1.6.2 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下设社区卫生服务站为主体,以综合医院及各专业防治机构为技术依托的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附表1医疗卫生设施由“02指标”的三级设置修订为二级设置。综合医院的服务规模大于5万人,属地区级乃至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在医疗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中落实。
1.6.3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文化体育需求迅猛增加。在附表1、2中,适当提高文化体育设施千人指标。由于“02指标”中文化和体育设施在内容上重复设置、相互渗透,本指标将其合并,分为室内文体活动中心和室外文体活动场两项指标。体育场的服务规模大于5万人,属地区级乃至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可在体育设施专项规划中落实。
1.6.4 商业服务设施原则上重在总量控制,具体项目和指标不是硬性规定,只具参考作用。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基本上作为商品房出售,且受市场因素调节,不列入住宅成本。为节约用地,商业服务设施不单独占地。
1.6.5 社区管理服务类包括社区服务和行政管理的内容。鉴于房屋管理体制发生的变化,对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用房的设置做了规定。其中,物业管理用房包括房管和维修、绿化、环卫、保安、家政服务等。此外,在附表1增设了社区卫生监督所,保持现行指标中行政管理指标不变,其他社区服务设施可集约使用,不单独占地。
1.6.6 增设社会福利类,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生活服务设施和残疾人服务设施。由于北京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60岁以上老人已占全市人口的12.5%,预计到2010年老年人口将达到15%以上,2020年将达到20%以上,因此,增加并提高养老设施指标是十分必要的。养老院从“02指标”的5万人/处调整为3-5万人/处,并提高了千人指标。此外,增设老年活动场站、托老所等设施,提高残疾人康复托养所千人指标,并由“02指标”的5-10万人/处调整为5万人/处。
1.6.7 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仍按“02指标”。由于停车方式的不确定性,本指标仅规定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的车位设置标准,而不再换算为千人指标。地面停车率(小汽车地面单层停车位与居住户数的比率)按不大于10%控制。
存自行车处仍按每户2个自行车位设置。
居民汽车场库在三环路以外的(包括旧区改造和零星加建的住宅)地区,按每千户500个车位标准设置;在三环路以内、二环路以外地区,按每千户300个车位标准设置;二环路以内及二环路以外的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地区车位标准另行研究。中高档商品住宅按每户1个车位标准设置,高档公寓和别墅按每户1.3个车位标准设置。
适当调整“公交首末站”指标。
调整公共停车场指标,将其中的出租汽车站单列,提高社会停车场库车位设置标准,并与居民汽车场库合并设置。取消加油站,其设置要求在专项规划中确定。
地上居民停车场(库)应满足《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距离要求,与邻近的住宅保持适当距离,避免干扰居民生活。
1.6.8 “02指标”中市政公用设施沿用了“京政发[1994]72号”文,十多年来,无论是市政管理体制,还是设置标准、工程技术水平均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指标全面修订了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和指标,除邮政局所、电话局、密闭式清洁站、公厕和垃圾分类投放站按千人指标设置外,其他市政设施指标与建筑面积直接相关,如用电、采暖,人均占有的建筑面积增大,其所需要配套的市政设施也需要相应增加,应按万㎡总建筑面积指标设置,换算的千人指标仅具参考作用。
市政公用设施指标主要用于安排与设施运转直接相关的设备,均不含管理及附属用房指标,其管理及用户服务功能应在物业管理用房内安排。
“燃气调压站”可采用箱式调压柜、地下调压站等,应区分不同情况设置;“配电室”可采用箱式变电柜,室内设置,以节省用地;随着对居住环境要求的提高,垃圾设施的标准也在提高,本指标增加了“垃圾分类投放站”指标;城市中心区的锅炉房已由燃煤为主改为燃气为主,相应调整增加“燃气锅炉房”指标;“电话局”调整为“电信机房”,不包括管理用房以及其他附属用房指标;“有线电视机站”指标只考虑设施用房,不含管理用房指标;根据现行政策新增“污水再生利用装置”指标。
1.6.9 附表1千人指标建筑面积为2765-3196㎡,即人均建筑面积为3.0㎡,用地面积为2807-3437㎡,即人均用地面积为3.1㎡。比现行指标分别提高了0.24㎡/人和降低了1.27㎡/人。(现行指标中剔除了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千人指标,其人均建筑面积达10㎡,在对等条件下相比较)。
附表2千人指标建筑面积为2020-2405㎡,即人均建筑面积为2.2㎡,用地面积为2244-2774㎡,即人均用地面积为2.5㎡。比现行指标分别提高了0.4㎡/人和降低了0.3㎡/人。
附表3指标12项。总建筑面积为2670㎡,总用地面积为2006㎡。
附表4指标11项。总建筑面积为496㎡,总用地面积为506㎡。
千人指标建筑面积提高的主要是: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及市政公用等设施;用地面积降低的主要是:教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设施。
取消金融邮电设施类,指标分别并入商业服务设施类和市政公用设施类;新设社会福利设施类,指标大幅度提高;整合交通设施类,指标基本持平;市政公用设施类设置项目细化,每项市政设施指标均有所减少,但由于人均居住面积增大,总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增加。
现将历次的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人均指标、用地面积人均指标列表比较如下:
┌──────┬───────────────────────────────────┐
│ 类别│ 平均每居民 │
│ ├─────────────────┬─────────────────┤
│ │ 建筑面积(㎡) │ 用地面积(㎡) │
│ ├────────┬────────┼────────┬────────┤
│年份 │ 居住区级 │ 居住小区级 │ 居住区级 │ 居住小区级 │
├──────┼────────┼────────┼────────┼────────┤
│ 85指标 │ 2.9 │ 2.2 │ │ │
├──────┼────────┼────────┼────────┼────────┤
│ 94指标 │ 3.6 │3.0 │ 4.6 │3.6 │
├──────┼────────┼────────┼────────┼────────┤
│ 02指标 │ 13.4(2.76) │ 12.5(1.8) │ 5.3(4.37) │ 3.7(2.8) │
├──────┼────────┼────────┼────────┼────────┤
│ 本指标 │ 3.0 │ 2.2 │ 3.1 │ 2.5 │
└──────┴────────┴────────┴────────┴────────┘
注1:“02指标”括号内数字为剔除了存自行车处和居民汽车场库千人指标后的人均面积,该数字可与本指标进行比较。
表中用地面积均不含未明确用地面积的公共服务设施(不需独立占地,应按1.0-1.2的容积率折算用地面积)。
注2:本指标对应“居住区级”指的是附表1(居住人口3~5万人),对应“居住小区级”指的是附表2(居住人口0.7~2万人)。
1.7 居住公共服务设施按照附表1、2、3、4设置。附表1指标含附表2、3指标,附表2指标含附表3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指标对应居住人口规模设置。居住人口规模0.7万人以下和2~3万人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按插入法计算。居住人口规模超过5万人,还应增设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地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另行研究。如果居住地区位于流动人口较多的区域,则应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为了消防需要,居住地区还应设置充足的消防用水设施,在主要道路上应按有关标准设置消火栓。
1.7.1 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达到3~5万人,应按附表1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规模达到0.7~2万人,应按附表2设置项目;居住人口达到0.3~0.5万人,应按附表3设置项目;居住建设项目应按附表4设置生活必须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