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0日)废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4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经市政府同意,本市于2006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首都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必要途径。
二、工作范围
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与财政发生缴拨款关系的本市社会团体均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同时,本市行政事业单位投资兴办的企业也纳入此次资产清查范围,并按照《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家底”。通过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完整地反映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和财务状况,为编制部门预算提供可靠依据。全面核查行政事业单位各类财产和债权债务,核实人员状况、收入来源、支出结构及水平等基本情况。
(二)查找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强各单位资产及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国有资产的动态管理。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对清理出的问题要重新核实,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全面促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为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