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餐饮业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平方米每月2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四)机关、其他企事业单位(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的,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3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建筑工地按劳动部门核定的临时用工数每人每月1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集贸市场和其他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64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部队产生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垃圾实际产出量每吨50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委托环卫部门登门收集并清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另缴纳垃圾清运费每吨31元。此项服务也可委托其他环卫作业服务单位提供,其收费标准由双方签订代运协议确定。
(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须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送至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建筑垃圾储运(堆置)场,按每立方米4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管理主体及收费管理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管理由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委托青岛市垃圾管理处(以下简称垃管处)和青岛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收费中心)代收。由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纳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配使用办法及代收单位的手续费,另行制定。
四、具体征收办法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中心按月在收取水费或燃气费时一并代收。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中心按单位实际在职人数,按月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
(三)旅店业、餐饮业生活垃圾处理费由收费中心分别按床位和营业面积,每月收取自来水费时一并代收。
(四)部队、大、中院校、集贸市场和其它不具备收缴条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管处收费人员上门按实际垃圾量收费。
(五)建筑工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垃管处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