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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知
(青价费[2006]70号 2006年4月30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解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提高城市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通过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现具体通知如下:
  一、收费原则和范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集中无害化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包括对居民户和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处置的费用。
  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低保户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总工会确定的重点帮扶户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暂不向物业管理企业收取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对象及标准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6元,并将垃圾送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容器内。已实施物业管理并交纳物业管理费的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为每户每月5元,同时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将垃圾集中运至环卫管理部门指定的就近垃圾收集点。居民缴纳了生活垃圾处理费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负责做好居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置工作。
  (二)旅店业(包括宾馆、饭店、旅馆、中心及招待所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登门清运垃圾的,按公安部门核定的床位数每床每月6元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凡自行运至太原路垃圾中转站的,按每床每月4元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其内部附属的餐饮经营不再另行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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