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鲁价调发[2006]102号 2006年5月17日)
各市物价局、省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成本监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附:
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成本监审实行分级监审。成本监审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成本调查机构负责本级政府定价权限范围内成本监审具体事务,也可按下列情形对相关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一)同级人民政府指定;
(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
(三)下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请求。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及经营者应当配合成本调查机构做好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并对外公布执行。
第六条 列入国家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的具体核算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列入本省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中由市、县进行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成本的具体核算办法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也可以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