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组织部等部门《贯彻落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分工方案》中的工作职责,逐项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把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教育、引导力度,完善各项配套政策,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到基层就业。
认真做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首都大学毕业生基层志愿服务团”、“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村村有大学生”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同时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办企业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有贷款需求的,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要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社会保险交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提供保障。
四、加强就业信息服务工作
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和各高校要加快毕业生择业、用人单位选人信息资源建设,进一步完善网上招聘和远程面试,做到资源共享,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细致服务,努力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从2006年起,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发布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岗位需求信息,做好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统计工作。
五、加强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工作
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到各类人才和职业中介机构登记求职,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为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对有就业愿望的应届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京外生源毕业生回原籍办理,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应为其提供免费专门就业服务,组织其参加职业培训或就业见习。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因短期无法就业或就业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民政部门要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各高校要组织目前尚未落实就业岗位的贫困学生多渠道进行见习、实习,采取多种途径扩大就业渠道。对这部分学生要给予重点推荐、指导和服务,可适当给予尚未就业的贫困生经济补助,努力帮助他们及早实现就业。对未就业毕业生中的党、团员,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组织他们参加党团活动。
六、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确保招聘活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