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事厅、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选派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任职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时限要求。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选派工作于每年9月底前结束。

  三、管理服务

  (一)进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的户口由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的县委组织部,党团组织关系转至服务单位。

  (二)县委组织部要及时与进村任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签订《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协议书》(附件四),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等内容。负责对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的考核与管理。《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协议书》和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三)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为进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加强对他们的培养与日常管理,建立联系制度,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县委组织部。

  (四)进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的试用期为6个月(含在服务期3年内),试用期满,经县委组织部考核合格的,留任继续服务;不合格的及时解除协议。凡解除协议的,考核机关要在《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协议书》中注明并终止协议,发证部门收回《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证》。

  (五)各州市地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要按本实施意见对进村任职服务人员进行管理。

  四、相关政策

  (一)进村任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间的有关费用,采取分级负担的办法予以解决。

  生活费补贴标准为第一年每人每月600元,以后逐年递增,每月增加7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承担70%,服务县财政承担30%;一次性体检费每人10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培训费按实际开支,由州市地财政承担。

  交通补贴每人每年150元,管理费每人每年200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均由服务县财政承担。县委组织部负责服务者的生活费、交通补贴的发放和管理费的使用,办理有关保险事宜。

  (二)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期限为3年。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

  (三)进村任职服务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报考党政机关公务员或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的,凭《高校毕业生进村任职服务证》,经人事部门认定后,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报考省内高校硕士研究生的,经教育部门认定,在初试总分中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