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二〔2006〕10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在评估分级的基础上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实施分级监管,逐步建立和完善监管长效机制,特组织制订了《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六年八月二日
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管办法(试行)
依照《
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为全面稳步推进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小企业实施分级监管,逐步建立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依法监管。在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结果为A、B、C、D级的小企业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以监督检查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促进小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的落实,促进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逐步构建小企业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
二、分级依据
按照《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对生产类、建筑类和经营类小企业,经调查摸底、建立档案、企业自评以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复评,分别评定为安全生产A、B、C、D级,并以公告、文件、授牌等形式予以公布。
三、检查周期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1.对A级小企业组织定期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2.对B级小企业组织定期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对C级小企业组织定期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4.对D级小企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每个月不少于一次。
四、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