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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镇(街)卫生院建设的指导意见

  3、建立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招聘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长(主任)的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按照当地医保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在职职工可根据当地医保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福利费”中列支。对政府举办的确有困难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当地财政视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区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各区县应尽快建立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障制度、乡村医生工资财政补贴制度,稳定和提高乡村医生的工资待遇。

  (四)发挥城市医疗资源优势,加大卫生支农工作力度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继续加强并统筹安排好辖区内城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组织城市的大中型医疗机构开展结对帮扶,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专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帮助农村基层培养学科带头人,提高学科专业水平和质量。同时有计划地组织农村医疗机构卫生人员到二级以上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有关学术活动,增强农村卫技人员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的能力,不断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优化管理体制,强化农村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

  1、建立以区县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年底前完成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人员、经费等上划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工作,实施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促进镇(街)村两级卫生机构功能互补、协调发展。重新核定镇(街)卫生院的人员、床位编制,强化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综合服务能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2、加强对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引入竞争机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入制度;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和诊疗目录,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患者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村居民医药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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