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认真落实省农民健康工程中《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及目标》明确的儿童保健、妇女保健、重大传染病防治、特殊人群健康管理、健康教育、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测、公共卫生信息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等农村居民与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和要求。区(县)财政要按照农村常住人口人均6元以上标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补助。原则上,专项资金中用于村级补助的经费不得低于30%。市级财政按服务人口、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设立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重点对一区两县给予适当倾斜。专项资金设立的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3、建立并完善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稳定的财政补助政策,保障其正常运转,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按照省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地区实行收支两条线,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镇(街)卫生院处置重大卫生突发事件、重大灾害防疫防保人员经费问题。充分保障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正常工作运转和发展。
(三)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农村卫技人员待遇
1、认真落实农民健康工程目标任务。用3-5年的时间,为我市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255名管理干部,340名业务技术骨干,完成3300名在职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全科转岗培训。逐步提高镇(街)卫生院卫生技术队伍的学历层次、服务能力、服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卫生人才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发挥各方积极性,多渠道推进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严格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管理制度,对没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要坚决清退,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要转岗分流。
2、完善和落实农村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卫生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政策。建立岗位补贴制度,对在镇(街)及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其学历、职称、岗位,每月给以一定的岗位补贴。高定一档工资、浮动工资及岗位补贴所需经费在区县财政中单独列支。二是适当放宽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条件。在镇(街)及其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申报南京市有评审权限的专业技术资格时,适当放宽申报、评审条件。凡是需要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的,在国家规定的合格分数线基础上,经市卫生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定,可适当降低合格分数线,并颁发南京地区有效的资格证书。制定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卫生机构在职和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的政策,通过政策引导,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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