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镇(街)卫生院建设的指导意见
(宁政发〔2006〕1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分步推进、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重点加强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业务用房建设、常规设备配置、卫技人员培训等,进一步改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加快发展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提高广大农村居民医疗卫生保障水平,促进城乡卫生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原则
(一)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根据国家有关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从我市农村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实际出发,明确目标任务和内容,统一规划,分两年组织实施。
(二)整合资源,合理建设。根据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功能要求,整合现有区域卫生资源,统一建设标准,以改(扩)建为主,不搞重复建设和超标准配置。每个建制镇(街)保留一所政府办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余改建社区卫生服务分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有效落实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
(三)多方筹资,共同推进。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以区县政府投入为主。市财政安排适当资金给予补助,市委农工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进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四)深化改革,持续发展。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快镇(街)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通过建立财政补助和劳动保障支持,加强人才培养,建立激励机制等政策引导,吸引、留住人才,以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