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指使、授意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5.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包庇、袒护或纵容的。
(五)在商务活动中损害林业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在招商引资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规定承诺优惠政策或给予信用、经济担保的,或不守诚信,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严重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2.在单位采购活动中,不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或不进行招投标等有关规定的;
3.在资金融通活动中违反国家金融法规或有关政策规定的。
(六)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行政主要负责人本人在公开场合发表言论,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或行为失于检点,举止不端,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省林业厅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省林业厅提出的附有相关证据的举报、控告;
2.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提案;
4.司法、仲裁机关提出的问责意见;
5.厅办公室、人事处、驻厅监察室等处室提出的问责建议;
6.工作目标考核情况;
7.省林业厅其他厅领导向厅长提出的问责建议。
第八条 问责程序:
(一)厅长或受委托的副厅长可以责成被问责的厅直单位、厅机关处室行政主要负责人当面汇报情况。
(二)厅长或受委托的副厅长听取情况汇报后,认为厅直单位、厅机关处室行政主要负责人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且事实清楚的,可以直接提交厅务会或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追究责任的方式;认为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可责成驻厅监察室或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
(三)驻厅监察室或调查组根据厅长的指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展开调查工作。
(四)被调查的厅直单位、厅机关处室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接受调查的同时,应当采取积极措施,纠正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少不良影响。
(五)驻厅监察室或调查组调查结束,应将调查结果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厅直单位、厅机关处室行政主要负责人,并询问其对调查事实有无异议。
(六)驻厅监察室或调查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厅长书面报告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