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问责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不良后果的发生。
第五条 厅直各单位和厅机关各处室必须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各项工作职责,积极主动、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必须坚持政务公开,自觉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省林业厅报告或举报行政问责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行政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一)效能底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省林业厅整体工作部署的:
1.无正当理由,不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指示、决策或交办事项的;
2.不履行或未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省林业厅某时期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二)责任意识淡薄,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在重大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事关国家利益、人民 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时刻,推延懈怠、推诿塞责,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的;
2.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3.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或重要情况、重要数据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重大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失误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2.随意安排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造成资金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3.违法 、违规决定重大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社会不稳定情况的。
(四)不严格依法行政或治政不严、监督不力,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1.制定 地规范性文件或政策性文件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上级决策相抵触,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2.厅直单位、厅机关处室行政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3.监督管理不力,致使工作人员多次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