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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林业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林办字[2006] 167号)


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甘肃省林业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已于2006年6月27日经厅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问责办法,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目标顺利完成。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林业厅行政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行政责任,严肃行政纪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提高行政效能和工作效率,确保林业行业政令畅通、各项工作高效运转,根据《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责任年活动推行行政问责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问责制,是指省林业厅对行政问责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岗位)职责,致使其领导单位政令不畅、管理不善、秩序混乱、效能低下,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前款所称不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三条 行政问责的对象为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行政问责制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权力和责任相统一、对上级负责与对下级负责相一致、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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