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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关于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设立党委、纪委的单位,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驻在部门纪委书记,担任驻在部门党委委员,参加党代会选举;设立党组、纪检组或党工委、纪工委的单位,派驻纪检组(纪工分)组长(书记)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委 (党工委)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的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但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四、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
  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后,其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工作和后勤保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市直有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为派驻机构后,其人员编制从驻在部门的人员编制划转,领导职数按现有职数配备, 由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提出配备方案,经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审批。划转的人员编制作为市纪委监察局的人员编制实行单列,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二)干部任免和管理。派驻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市委的有关规定。
  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进行考察,由市纪委呈报市委任免。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新提任的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从有关单位后备干部和优秀纪检监察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
  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人选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名并考察,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由市纪委监察局任免。
  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调整、考察任免由市纪委监察局商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派驻机构干部(不含市管干部)的档案由市纪委监察局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三)干部招考录用。市纪委监察局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做好派驻机构人员的招考录用工作。
  (四)教育培训。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与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机构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五)干部交流。派驻机构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需要交流的干部, 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出意见,商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年度考核。派驻机构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 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考核或考核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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