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派驻机构履行职责,设立党委、纪委的单位,派驻纪检组组长兼任驻在部门纪委书记,担任驻在部门党委委员,参加党代会选举;设立党组、纪检组或党工委、纪工委的单位,派驻纪检组(纪工分)组长(书记)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委 (党工委)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参加驻在部门的有关行政领导会议,但一般不参与驻在部门的业务分工。派驻监察室主任列席驻在部门有关行政领导会议。
四、机构编制和干部管理
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后,其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工作和后勤保障按以下方式实施:
(一)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市直有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改为派驻机构后,其人员编制从驻在部门的人员编制划转,领导职数按现有职数配备, 由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各单位工作需要提出配备方案,经市编办审核,报市编委审批。划转的人员编制作为市纪委监察局的人员编制实行单列,由市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二)干部任免和管理。派驻机构的市管干部,其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市委的有关规定。
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提名并共同进行考察,由市纪委呈报市委任免。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一般不从驻在部门产生。新提任的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人选从有关单位后备干部和优秀纪检监察干部中提名,交流使用。
派驻纪检组副组长(纪工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人选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名并考察,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后,由市纪委监察局任免。
派驻机构其他干部的调整、考察任免由市纪委监察局商有关部门负责办理。
派驻机构干部(不含市管干部)的档案由市纪委监察局管理,驻在部门建立干部档案副本。
(三)干部招考录用。市纪委监察局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做好派驻机构人员的招考录用工作。
(四)教育培训。派驻机构干部的教育培训由市纪委监察局与驻在部门共同负责。驻在部门继续安排派驻机构的干部参加有关培训和出国(境)考察活动。
(五)干部交流。派驻机构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在同一派驻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交流。需要交流的干部, 由市纪委监察局提出意见,商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六)年度考核。派驻机构人员的年度考核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派驻纪检组组长(纪工委书记) 向市纪委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由市纪委商市委组织部考核或考核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