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机构由市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和统一管理。
2.创新工作机制。市纪委监察局授权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所属系统及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驻在部门) 的纪检监察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履行《党章》、《
行政监察法》赋予的纪检、监察两种职能。
3.强化监督职能。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切实加强对驻在部门党委 (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
4.确保工作成效。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后,驻在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应切实得到加强。
二、首批派驻范围
第一批先在下述11个单位实行派驻: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
三、工作职责和工作关系
(一)派驻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情况。
2.监督检查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经批准,初步核实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处理驻在部门其他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4.协助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组织协调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召开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批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开展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5.受理对驻在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查、控告及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6.承办市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对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的工作关系是:
派驻机构实施监督和查办案件工作直接受市纪委监察局领导,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直接向市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
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按照规定职责予以协助、配合,有关情况及时与驻在部门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