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价格审批时限
市物价局在接到申报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定价申请和客观真实的价格成本构成资料(含中介机构认证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下达销售价格。
四、相关事项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渝中区、沙坪坝区、江北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北碚区和巴南区(含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价格申报资料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转报重庆市物价局审批。
(三)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程序申报其住房(预)销售价格,对在项目开工之前不按规定程序向物价部门申报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的,物价部门将按具体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四)开发经营单位提供的定价申请和价格成本构成资料必须客观真实,若有虚假,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概由申报单位承担。
(五)凡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未经重庆市物价局下达(预)销售价格擅自销售和采用其他手段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五、本通知自二00六年三月十二日起执行,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程序及资料报送的通知》(渝价[2004]544号)、《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价[2006]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总概算表
(项目开工之前报送)
项目名称: 报送时间:
┌───────────┬─────────────────────────────┐
│ 项目名称 │ │
├───────────┼─────────────────────────────┤
│ 座落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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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用地面积(㎡) │ │ 总建筑规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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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费用名称 │ 概算金额(万元) │ 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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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总投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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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 │土地征用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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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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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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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础设施建设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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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规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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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管理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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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银行贷款利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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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税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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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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