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主要措施
(一)确定农民工参保计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按照“平安计划”的主要目标和进度要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计划,采取全面部署、逐户动员、拉网排查、定期稽核、劳动监察等各种有效措施,督促用人单位如实报告农民工人数,逐户核定农民工参保人数,按照当地工作目标计划,下达参保计划,尽快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建立农民工参保协查机制。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或者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协查请求,提供相关用人单位参保情况证明,主要包括:单位名称、参保时间、参保农民工名单及缴费记录等。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证明对相关用人单位进行核查;未在注册地参保的,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用人单位在本统筹地区参保。
(三)建立推进农民工参保的经验交流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总结、交流、推广推进农民工参保,特别是推进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的经验。通过交流经验和典型引路,加快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企业农民工参保进度。在今后三年每年的二季度,省里将组织召开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经验交流会。各地也要建立经验交流和推广机制,并注意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先进做法,指导和推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四)建立调度督办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级建立调度督办机制,根据年度参保计划和工作重点,对农民工参保特别是重点行业企业农民工参保进行调度督办。从今年三季度开始,省厅将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和目标进度,按照重点煤矿目录,调度、检查各市推进煤矿企业参保的进度;明后年,将根据工作重点和工作进展情况,确定调度督办重点,做好检查调度、督办工作。各市也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各年度的调度督办重点。
(五)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
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例》、《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点之一,加大监察力度。同时,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和《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关于“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每半年在本单位公示一次”的规定,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