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质监局应成立食品类技术标准专家库,为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审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对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的食品,其产品标准必须组织专家会审。
采用函审方式的,组织技术审查的单位应统一汇总函审意见并填写函审结论。采用会审方式的,组织技术审查的单位应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和会议纪要。
组织技术审查的单位应将函审结论或会审书面结论及会议纪要按规定时间报送审查单位审核。
第十二条 审查单位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形成审查结论。审查合格的,应自作出审查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产品标准文本予以备案,在其封面标注备案号,加盖“企业产品标准备案专用章”及骑缝章,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备案,并自作出审查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修改产品标准再行申请备案或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标准的代号、编号办法如下:
Q/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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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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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顺序号(由“1”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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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代号
│
└──────────────────────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代号可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也可以将两者组合而成。
第十四条 审查单位统一负责对申请备案的食品企业产品标准进行编号登记,方法如下:
QB/ 4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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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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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顺序号(由“1”开始)
│ │ │
│ │ └─────────────────分类号(1级类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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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划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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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代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