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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铁路建设和发展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税收政策
  (一)在自治区境内新开办从事铁路运输的企业,铁路运输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国家投资建设的铁路和国家与自治区合资建设的铁路线路及两侧留地、沿线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等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自治区有权减免的地方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适当减免。
  第四条 收费、价格政策
  (一)铁路建设征收和征用土地不收取土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铁路建设中的水土保持恢复治理工作,由铁路建设单位负责,按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治理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后,不收取水土保持治理费;对在施工中损坏的水土保持设施,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对可复垦的土地由铁路建设单位实施复垦,没有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收取复垦费。
  (二)对工程建设中需要采用当地土、沙、石等资源的,相关部门优先办理许可证,免收采矿权使用费。取料完工后,由铁路建设单位按照环保及水保要求恢复植被、整治取料坑和弃土。
  (三)铁路建设单位向文物主管部门提出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保护的申请后,文物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的低限与铁路建设单位签订有关协议,具体工作由自治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铁路重点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
  (四)赋予新建铁路运输企业一定的运输价格自主权。凡属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定价的,在自治区确定的合理价格范围内,由铁路运输企业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报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五)除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施工现场收费,不得查扣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
  第五条 供水、供电、交通等保证措施
  (一)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供水、供电、交通等设施建设,由地方政府协调相关部门优先列入规划,优先供给,保障供应。
  (二)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为铁路建设所需的供水、供电、交通等提供优惠价格。新建电气化铁路或电气化改造项目的铁路用电价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最优惠电价。
  (三)铁路建设项目需要的所在区域水、电、路等相关资料和信息,属政府行政部门所有的要无偿提供;属事业单位或企业所有的,所有权单位应积极配合并给予提供,铁路建设单位支付相应费用;涉及企业机密的,铁路建设单位负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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