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计时收费,以1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的,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的,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
第七条 交通肇事、违章车辆被强制拖离现场车辆,应按照就近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八条 一、二、三类收费停车场具体由市公安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价格、城管执法等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划定。一、二、三、四类收费停车场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凭证收费。在繁华路段以外的道路,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免费临时停车泊位,以供市民上下车需要。
第九条 经营单位利用道路设置的停车泊位,取得的经营收益上交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车型分类按机动车登记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停车看管责任按照《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经营者,凡收取停车服务费的都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并使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牌。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青岛市市内四区和崂山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表1、表2、表3、表4)
2.车型分类说明
附件一:青岛市市内四区和崂山区经营性公共停车场收费标准
表1 一类收费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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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价单位│ 白天 │ 过夜 │ 包月室外 │ 包月室内 │
│ ├────────┬───────┤ │ │ │
│收费标准 │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旺季其他时│ │ │ │
│ │ 和公休日 │ 间 │ │ │ │
│车型 ├────────┼───────┼────┼───────┼───────┤
│ │ 元/小时 │ 元/小时 │ 元/次 │ 元/月 │ 元/月 │
├──────┼────────┼───────┼────┼───────┼───────┤
│ 大 型 车 │ 15 │ 10 │ 10 │ 160 │ 210 │
├──────┼────────┼───────┼────┼───────┼───────┤
│ 中小型车 │ 10 │ 8 │ 8 │120(小车100)│170(小车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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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前海一线景点周边的停车场(含临时开放的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经批准,在旅 │
│游旺季(4月20日至10月10日)可执行此表的收费标准;2.白天(8:00~18:00)停车实行计 │
│时收费,过夜(18:00~次日8:00)停车实行计次收费,跨时段的,白天和过夜分别计费累 │
│计;3.淡季执行相应停车场收费标准;4.计时收费以1小时为计费单位,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