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停车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不含住宅小区)。
第三条 市及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和崂山五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其他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在青岛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五区收费标准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含临时开放的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区域、地段、时段和道路内外区别制定,具体分为四类,并分别采用计次、计时、计日(过夜)和计月等形式计费。
(一)一类收费停车场。指前海一线景点周边的停车场(含临时开放的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在旅游旺季(4月20日至10月10日),白天实行计时收费,过夜实行计次收费。
(二)二类收费停车场。指机场、轮渡码头和车流集中的车站、医院、繁华地段等需要加速车辆周转的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在繁华地段道路停车泊位过夜停车的,实行计次收费。
(三)三类收费停车场。指主干道路内停车泊位。路内(包括车行道和人行道)停车泊位收取泊位使用费,白天实行计时收费,过夜实行计次收费。
(四)四类收费停车场。指上述三类收费停车场外的停车场所。实行计次收费。
上述具体收费标准见本
《办法》附件一,实载货车、挂斗货车可在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50%。个别停车场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仍不能调节交通拥挤状况时,可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经价格主管部门同意后,适当提高收费标准。
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等单位为方便顾客自建的配套公共停车场,提倡实行免费停车。如需收费,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自主确定,同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需长期停放的车辆实行计月收费,具体标准可由停车场经营者与车主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协商确定。同一停车场内,对实行包月计费的,日常停车不再重复计费。
第六条 停车服务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过夜。白天从8:00至18:00,过夜从18:00至次日8:00。跨时段的,白天和过夜分别计费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