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30日 青价费[2006]85号)
各区、市物价局、建(城)管局、公安局(分局)、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
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的
《办法》实施后,各区市应对本区域内的停车场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
《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核定价工作。
二、市内四区及崂山区内经营各类收费停车场的单位,应按照
《办法》规定的原则向青岛市停车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停车场管理部门会同市物价局、市建委确定停车场类别并向社会公布。经营单位根据公布的停车场类别填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由市物价局核发《停车场收费类别证》。经营单位根据《停车场收费类别证》中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收费类别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变更手续。
《办法》实施后的情况,请各区市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以下简称停车服务)收费行为,通过利益机制调节引导社会资金向停车场建设倾斜,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并利用价格杠杆对重点区域或地段交通拥挤状况进行适度调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
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
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