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人民依法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自觉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并以此作为改进政府工作的有效途径。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决算的执行情况,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情况,都要认真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向政协通报情况,认真听取政协委员的建议和批评意见,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政府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要坚持和完善政协委员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特约监督人员制度,支持政协委员参与政府及部门组织的纠风治乱活动。要认真研究和积极采纳政协通过建议案、提案、委员视察、委员举报、会议发言、民主评议等形式提出的各类意见和建议。对政协组织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要认真阅批,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办理,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并纳入政府和部门督查工作范围。要建立政协民主监督交办事项工作责任制,并认真贯彻落实。
四、大力支持人民政协参政议政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各级政府要积极主动地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使政协的参政议政成为政府了解社情民意、集中民智的重要渠道。要支持政协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前瞻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认真听取和采纳政协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各级政府、各部门要主动邀请政协委员参与咨询、听证、论证,或进行联合调研。
各级政府要加强与政协的联系和沟通,确定一名政府负责同志联系政协工作,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通报制度。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与政协各专门委员会的对口联系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加强工作上的联系与配合。要按照有关规定,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政府相关会议。政协大型会议、重要活动凡邀请政府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应积极参加,认真听取意见。
支持政协开展对外友好交往活动。政府组织的重大外事活动,可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同志、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五、切实抓好政协建议案、提案、调研报告的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