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以上的记录;
(五)按期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的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盟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初次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拖欠债务、税款的记录;
(三)拖欠工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财政、审计机关处理并列入财政、审计公告的记录;
(四)3年内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五)因逃废债务被银行业协会联合制裁的记录,或者依法被认定骗税或者偷逃税费的情况;
(六)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的记录;
(七)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八)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记入企业警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满5年的;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可以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