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所承建的工程项目性质和规模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方可任职。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应当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每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36课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48课时,一般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4小时。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思想教育、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安全生产技能教育。
第二十三条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对本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要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
安全生产法令、法规、标准、以及所在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二)工程开工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三)提供和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所需的资金和物资,创造安全文明的施工生产和生活条件。
(四)组织制定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目标管理、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技术交底、职业危害预防制度、重大隐患整改制度、伤亡事故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安排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在其准操作类别工种进行特种作业。
(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消除隐患,定期研究和分析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并加以落实解决。
(七)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发生事故后,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本着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人和从业人员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或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责任追究不放过。
第二十四条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