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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对投标人是否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拟投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安全生产要求,并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为工程合同额的1%-3%,此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条件。工程实施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人的实际安全投入签认后支付。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完成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之后,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30日,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和有关资料按项目管理权限的原则报送工程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未申请施工安全监督或监督申请未获接受的项目,不得签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办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手续,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工程项目规模,提出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的申请等;
  (二)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审批文件;
  (三)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材料;
  (五)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如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属同一监督机构,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申请可合并进行。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督促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检测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使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交通建设项目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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