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制定本行业或本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生产巡查或督查,依法监督检查参建单位在工程实施各阶段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三)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应急预案,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四)要求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报监;
(五)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六)主持交工工程的安全性评审,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绩效登记;
(七)统计报告行业或地区安全生产事故,组织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八)开展行业或地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督促有关人员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培训、考试。
第六条 湖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湖南省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站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委托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可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专人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导。
第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部门应对本行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和准入的动态管理工作。
省直和市州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县级公路水运工程行业管理机构应确定专人对本行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管理。
行业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所辖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布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第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审查和监督工程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项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项目实施安全预评价。
项目工程交工验收前由项目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组织对整个项目和各施工、监理单位的施工安全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今后投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