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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的通知(2006)

  内服药与外用药分柜摆放。
  药品与非药品分柜摆放。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柜摆放。并按规定设置专用标识及警示语。
  处方药不能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
  特殊药品和危险品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存放。
  设置拆零药品专柜。
  第十二条 企业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第十三条 药品仓库应实行分区及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药品(区)、退货药品库(区)为黄色;合格品库(区)为绿色;不合格药品库(区)为红色。
  第十四条 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仓库应配置保持药品与地面之间有一定距离的设备。药品与墙、屋顶(房梁)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库房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十五条 企业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备。
  第十六条 拟经营特殊药品的企业应配置存放专柜以及保管用设备、工具等。
  第十七条 拟经营中药饮片的,饮片格斗前应标示正名正字。应配置所需的调配处方和临方炮制的设备。
  第十八条 应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应有符合安全用电要求的照明设施。

第三章 制度与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出租柜台,违法推销药品。
  第二十条 企业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第二十一条 营业场所内不得有违法、违规药品广告。
  第二十二条 营业场所应明示服务公约,公布监督电话和设置顾客意见簿。
  企业应制定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内容包括:
  (一)有关业务和管理岗位的质量责任;
  (二)药品购进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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