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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修订)》的通知(2006)

  第六条 应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
  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含)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经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考试合格,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并应在职在岗,不得为兼职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以及在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是专职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
  从事处方审核的人员必须是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含药师、中药师)专业技术职称;中药饮片调剂复核人员可由技术等级为高级工以上人员或连续从事中药调剂工作15年以上人员担任。
  企业从事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者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必须经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业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第七条 企业应组织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营业员等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第八条 企业应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

  第九条 企业应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企业的营业场所或药品仓库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并配置测定、调节温、湿度的设备。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连锁超市总部应设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储藏要求的乙类非处方药仓库、配送中心。
  营业场所、仓库、办公生活等区域应分开。经营乙类非处方药应设立专门货架或专柜。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商业门店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专区或专柜。
  第十条 企业应根据规定配置符合药品质量要求的常温、阴凉和冷藏存放的设备与设施。
  第十一条 企业的营业场所、营业用货架、柜台齐备,销售柜组标志醒目。拟经营范围含中药饮片的,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
  药品陈列应按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字迹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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