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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规范医疗广告出证程序,严格依法审核医疗广告内容。医疗广告中出现的诊疗方法必须有医药学理论依据并经过充分的临床验证。对随意篡改医疗广告证明内容,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依法吊销医疗广告证明,一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医疗广告证明申请。
  加强行业管理,将医疗广告违法违规行为列入医疗机构执业情况不良记录,作为执业许可证校验、医疗质量评估的重要评价内容。对发布违法违规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发出书面执业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曝光。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以医疗机构刊播的违法虚假医疗广告为线索,对医疗机构的超范围执业、医务人员违法行医等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积极配合城管部门打击无证行医;配合工商部门开展规范、整治医疗广告的行动。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对利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变相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利用医疗广告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主流媒体刊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广告的监督、检查;将检查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告知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将监测情况于每月末移送市工商局。
  (六)公安机关工作职责。
  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打击阻挠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
  (七)通信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
  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意见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城市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对城市“牛皮癣”的治理力度,严厉打击违法张贴医疗广告行为;依法坚决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法医疗机构。
  (九)监察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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