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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整治工作职责分工
  (一)宣传部门工作职责。
  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主管单位督促整改,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按照《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及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广告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办〔2005〕39号)的要求,督促落实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监督新闻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审查制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部门间的协调工作。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全方位监管;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并立案查处;及时处理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做好辖区内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移交的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案件线索,及时进行查处;加大对印刷品医疗广告,特别是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虚假广告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立健全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广告经营单位市场退出机制、违法广告告诫制度、广告监测制度,加强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三)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依法加强对各类新闻媒体的管理。认真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严肃查处存在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媒体;依法加大对报刊出版单位的监管力度。对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广播电视媒体和报刊出版单位,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责成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有关广播电视媒体和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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