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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规范燃气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我市规范燃气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价商〔2006〕201号)


市燃气集团公司、有关燃气经营服务企业,各区、县物价局:
  为规范燃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权益,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规范管道天然气、煤制气服务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燃气服务收费项目
  为理顺燃气销售价格结构,鉴于已将属于供气企业成本构成的零位户管理费、过户手续费、维修费、恢复用气挂表、燃气表故障用气费和燃气表校验费共六项收费直接进入成本,并计入价格等实际情况,取消供气企业原向管道天然气、煤制气用户收取的以上六项服务收费项目。
  二、放开涉及燃气热水器、燃气灶具的服务价格
  将燃气热水器和燃气灶具的安装、拆除、迁移、更换等服务价格由政府定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其服务价格由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以协议方式确认双方权益。
  三、上述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原我局《关于调整天津市燃气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0]57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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