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安全文明小区存在需要限期整改事项时,应向小区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3个月,并做好跟踪检查和到期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应给予安全文明小区摘牌、降级处理的,应在当年年底全市安全文明小区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连同年度安全文明小区检查验收结果,统一提请市委、市政府给予摘牌、降级处理。
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应给予安全文明小区摘牌、降级处理的,应及时报请市维稳综治办、市小区办审核处理。
街道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应给予安全文明小区摘牌、降级处理的,应及时报请区维稳综治办、区小区办审核处理。
第六条 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文明小区,整改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改变面貌,需要给予摘牌或降级处理的,征求所在街道维稳综治办、小区办意见后,报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后提请市委、市政府予以摘牌或降级并予以通报。
街道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文明小区,整改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改变面貌,需要给予摘牌或降级处理的,应报请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需要给予摘牌或降级处理的,应报请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后提请市委、市政府予以摘牌或降级并予以通报。
第七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文明小区,应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照《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在限期内达到整改要求。
受到降级处理的安全文明小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成效明显的,可在一年后向所在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提出复牌申请。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同意其复牌申请的,应及时提请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同意其复牌申请的,应在当年年底全市安全文明小区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连同年度安全文明小区检查验收结果,统一提请市委、市政府给予复牌。
受到摘牌处理的安全文明小区,(因拆除、搬迁、合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小区除外),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新开展安全文明小区创建活动,经市、区检查验收合格的,按正常申报程序由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提请市委、市政府重新命名授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