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和《深圳市安全文明小区摘牌降级限期整改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市、区、街道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维稳综治办)、建设安全文明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小区办)要加大安全文明小区动态管理工作力度,加强对安全文明小区的经常性检查和指导,定期不定期地对安全文明小区进行明察暗访,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安全文明小区日常管理情况,解决安全文明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
  第二条 安全文明小区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认真按照《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的要求抓好巩固提高工作,落实治安防范、值班巡逻、人口和出租屋管理、车辆管理、消防管理、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等各项工作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到常抓不懈,防止工作滑坡,确保小区各项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条 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责任不明确、日常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刑事和治安案件数量上升、出租屋和居住人员情况不明、治安问题严重、环境卫生“脏乱差”、服务质量下降、居民住户意见大投诉多、小区建设明显滑坡的安全文明小区,应限期整改3个月。
  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群死群伤事故或限期整改3个月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安全文明小区,应视情况分别给予摘牌或降级处理,并予以通报。
  因拆除、搬迁、合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安全文明小区,应予以摘牌。
  第四条 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安全文明小区存在需要限期整改事项时,应向小区所在区的维稳综治办、小区办下发《建议整改通知书》,由该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向有关安全文明小区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3个月,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会同小区所在街道的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做好跟踪检查和到期验收工作。
  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安全文明小区存在需要限期整改事项时,应向小区下发《整改通知书》,或向有关街道维稳综治办、小区办下发《建议整改通知书》,由该街道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向有关安全文明小区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3个月,区、街道两级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要做好跟踪检查和到期验收工作。
  街道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安全文明小区存在需要限期整改事项时,应向小区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3个月,并做好跟踪检查和到期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应给予安全文明小区摘牌、降级处理的,应在当年年底全市安全文明小区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连同年度安全文明小区检查验收结果,统一提请市委、市政府给予摘牌、降级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