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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6)[失效]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秘书处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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