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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湘西地区开发的意见

  三、完善各项政策措施
  7、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酌情降低地方配套资金。继续加大对湘西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加对湘西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充分考虑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民族自治县财政困难因素,适当降低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地方配套资金比例。省相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
  8、稳定增加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继续对省规划产业项目提供贷款贴息,并对部分技术含量高、带动作用强、经济效益好的产业规划项目给予引导资金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适当贴息。根据项目建设和调整的需要,科学测算资金需求总量,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根据财力增长情况,“十一五”期间继续增加省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各部门要加大对湘西地区开发的扶持力度。扶贫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要求,主要用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贴息、基地建设和农民培训。
  9、进一步下放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严格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和发展县域经济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下放或委托有关经济建设管理权限事项。其中水电项目市州、县审批标准的权限,由原规定的总投资3000万元或总装机5000千瓦以下,提高到总投资10000万元或总装机10000千瓦以下。各市州、县要切实担负起水资源保护、航运设施要求等相应管理责任。
  10、加大社会事业和生态建设支持力度。建立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5年内中央支持我省基础教育的专项资金用于湘西地区的比例不低于全省的40%,2010年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目标。对湘西地区农村基础卫生建设继续实行倾斜政策。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乡镇卫生院改造、沼气建设和农民培训,实行专项目标考核。
  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11、高度重视资源保护和环境治理。湘西地区开发必须坚持保护优先、统筹规划、集约开发的原则,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对个别地方因矿产资源开发而严重影响环境的问题,要严肃查处。确保湘西地区环境优美、生态良好,努力实现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12、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凡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产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执行“三同时”制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要坚决查处,限期整改,并停止贴息补助;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从省规划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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