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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创新公共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八)转变管理方式,划清事权界限。转变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实现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的转变。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主要是制定行为规则,确定绩效目标和服务标准,管理事业单位决策层(或法定代表人),监管国有资产和服务质量;事业单位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依法自主运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九)推行管办分离和合约管理。逐步改变事业单位部门所有的体制,将行政主管部门与所属事业单位脱钩,统一组建或按行业特点分别组建公共事业管理机构,实行事业单位资产、人员和业务的统一管理。公共事业管理机构与所属事业单位每年就其工作任务、工作目标、绩效指标、服务标准、事权责任等签定合约,年终按照合约目标和内容对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行政主管部门重点行使行业管理职能,主要负责政策导向、规划布局、宏观调控、准入管理、质量监控、信息发布、业务指导、监督执法、购买公共服务、营造发展环境等工作。
  (十)创立法定机构组织管理模式。对某些特殊行业或领域中兼具政府、事业和企业多重角色的事业单位,以特定立法的方式,合理界定政府、相关主管部门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明确其法律地位、职责任务、人员配备、治理结构,规范其财务管理,建立政府依法管理监督,单位依法运作,有别于传统事业单位的管理模式,确保其公共目标的实现。
  (十一)完善公共事业的财政投入和监管体制。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逐步加大政府对公共事业的投入和支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财政资金向基础性、公益性社会事业集中和倾斜。采取经费全额拨付、按照项目拨付、购买服务、适当资助或给予其他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共事业,保障财政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改变主要按人员编制拨付经费的传统做法,对指标可以量化的公共服务事项逐步实行“以事定费”、“以费养事”,对具备竞争市场的公益事业领域,要通过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逐步将政府直接举办事业单位转变为向有资质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并根据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要加强对财政资金使用及绩效情况的监控,事业单位的经费统一纳入财政的监管范围,由财政实行收支统管、核定支出;对履行职能中依法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合理划分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占有和使用的管理体制,其中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公共事业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事业单位负责具体管理。严禁事业单位擅自利用公共资源举办企业,进行营利性市场活动。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必须报经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所取得的收益和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经批准处置资产所取得的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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