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许可擅自使用或开业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撤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许可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从事的非法采矿活动和被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的非法采矿活动。
(十一)市交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道路客、货运输、服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二)市农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农作物种子、兽药、种畜禽生产经营以及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三)市市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和出租汽车营运、城市燃气经营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十四)其他相关部门:烟草专卖、盐业、民政、旅游、煤炭管理、林业、房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应当取得而未经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对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的,其他部门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增强合力。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牵头,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明确职责,建立制度,协同作战,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查处取缔与规范引导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与查处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者相结合,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教育、引导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的,经营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一经查实,要坚决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