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旅馆、浴池、美容、美发、歌舞厅、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查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等计量违法行为;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生产的违法行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取得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及相关配件制造、维修、安装许可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市环保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而擅自从事对周围环境有影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七)市新闻出版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零售业务等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八)市文化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而擅自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或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等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九)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而擅自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刻字业、印刷业等特种行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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