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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积极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积极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教装〔2006〕14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
  近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也给学校带来各类法律纠纷,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各类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和《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校(园)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校(园)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过错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积极发展校(园)方责任保险,既是建立健全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的需要,也是保险业参与地方教育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各地、各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打造“平安浙江”的高度,充分认识校(园)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大力推动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充分运用责任保险来加强和改善安全教育工作。
  二、协调配合,加强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地要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优、熟悉教育行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教育系统风险管理顾问,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省教育厅和省保监局将联合成立“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推动工作指导小组”,由省教育厅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协调全省范围的校(园)方责任保险开展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共同促进学校做好教育安全管理工作;要在风险评估、防灾防损、安全教育、事故赔偿等方面密切合作,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预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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