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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和《上海市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理预案》的通知

  3.7 响应程序由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业技术部门的情况核实与检测结果和分析提出启动或终止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理工作的建议,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8 预警组织
  预警工作启动后,在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县)卫生、财政、农业、水利、宣传、教育、公安、爱卫会以及相关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情预警处理工作的组织管理、指挥和协调;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成立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理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吸虫病疫情预警处置措施的指导和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镇政府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4.预警处置

  4.1 人群查病、治病
  4.1.1 范围
  村民调查:以村为单位,对有螺范围涉及村的6周岁以上村民开展血吸虫病查病;
  疫区来沪人员查病:在全镇范围内对来自湖南、湖北、江西、江苏、安徽、云南、四川等7个省的110个流行县(市)的流动人员开展血吸虫病查病。
  4.1.2 方法
  以快速试纸条法过筛,筛查阳性者采集血样进行COPT检测,同时采集粪样以集卵法进行病原学检测,三送三检。
  4.1.3 阳性对象处置
  对于COPT≥3%或粪检阳性者,送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进行进一步诊治,同时开展血吸虫病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如粪检结果阳性,经调查,确无目前流行疫区外出史和疫水接触可能,历史上未曾被诊断为血吸虫病,而在本地有螺区范围内有较频繁自然水体接触的,应考虑为本地感染病例,报请启动《上海市血吸虫病突发疫情应急处理预案》。
  4.1.4 要求
  有螺村本地居民及有螺镇疫区来沪人员受检率>80%。
  4.2 家畜查病
  4.2.1 范围
  有螺镇范围内的全部耕牛和山羊,奶牛按现有存栏数的25%抽检;同时对所在区(县)范围内的家畜来源地进行调查,对当年来自七个血吸虫病流行省的全部家畜开展血吸虫病查病。
  4.2.2 方法
  先以血清学方法进行筛检,对筛检结果为阳性的,采集阳性家畜粪便进行复检,并进行家畜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调查。
  4.2.3 阳性家畜的处置
  对于粪检阳性的家畜,可结合家畜的用途给予不同的处理:对于农用、或产业用家畜,可给予吡喹酮治疗;对于食用性家畜,应尽快安排屠宰,消除传染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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